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吉发改高技〔2016〕493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现将开展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工作要求
1.评价范围。20巧年12月31日前山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具体名单见附表。
2.评价年度。20巧年、2016年建诊运行情况。
3.评价材料。具体要求见《办法》,具体是:
(1)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2 0 1 5年、2 0 1 6年年度工作报告(2个word文件);
(2)数据填报表(2个exce l文件);
二、相关证明文件(扫描成1个pdf文件)。
三、中心或实验室6寸照片2张(照片电子版,j pg格式)。其中,主楼照片1张、内部主要设施照片1张。
4.变更事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功能任务需调整的,以及主要负责人需调整的,一并报送调整报告。
5.评价程序。采取审核材料和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我 “委将组织专家审核评价材料,并分领域、分地区纽织实地核查。实地核查事项另行通知。
6.评价结果运用。评价得分65一60分(含)之间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省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认定
7.其他事项。评价工作完成后,我委将重新发放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牌匾,领取事项另行通知。
四、报送材料要求评价材料书面材料2套,电子版材料1套。评价材料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正式文件。请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主管部门于2017年5月11日、12日集中报送(逾期不予受理),报送地点:吉林省经济信息中心(长春市新发路576号),具体房间见一楼标牌。
联系人及电话:冯诗媛、王晓明0431一88904571
附件:1 ·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2 ·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