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评价对象
凡在我校承担已列入教学计划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均应接受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第二章 评价组织
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为组长,院领导、教研室主任为成员的课堂教学质量监控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全面工作。并聘请3名退休老教师参与评课。
第三章 评价办法
同行评价由退休老教师评价和在职同行评价两部分组成。评价成绩=(在职同行评价平均分+退休老教师成绩)÷4。
第四章 评价体系
1. 所有任课教师一学期至少被听课一次。
2. 所有任课教师一学期至少听课六次,其中四次被编入听课安排表中,另外两次可随机进行。
3. 在听课过程中,要本着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并认真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听课记录表》。
4. 听课教师听完课后要及时和被听课教师联系,进行听课反馈,指出授课优缺点。
5. 学院每月定期举行听课研讨会,对本月听课情况进行总结,交流授课经验。
6. 在学期末召开听课总结交流会,对本学期听课情况进行总结,按照教务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公布评价成绩,交流经验,并布置下学期听课任务。